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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順昌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屏東中區國民兵隊隊附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幫助吳乃光等建立匪黨宣傳據點從事展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柯發仁雖曾由郭遠之介紹閱讀父與子等書籍,曾為吳乃光覓址開設書店然該項書籍當時既未明令禁讀,且郭遠之吳乃光等之叛亂行為又不能證明該被告確屬明知不報,被告當時縱有閱讀上開書籍及代覓店址情事顯亦不能令負叛亂罪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4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柯發仁與匪諜吳乃光郭遠之等相識,並曾閱讀反動書籍,雖尚未構成刑責,然思想總欠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柯發仁張吉甫二名屬被牽,無為匪之事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0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