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柯發仁雖曾由郭遠之介紹閱讀父與子等書籍,曾為吳乃光覓址開設書店然該項書籍當時既未明令禁讀,且郭遠之吳乃光等之叛亂行為又不能證明該被告確屬明知不報,被告當時縱有閱讀上開書籍及代覓店址情事顯亦不能令負叛亂罪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