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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撫羽起字第69號
原始職業
1612部隊中士1級軍械士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梁基,于卅八年二月間在滬時,因受匪徒韓德興之誘惑,曾一度加入匪黨。來台後,因王再生之介紹與匪徒劉剛相識,經劉匪煽惑在新竹市郊曠地宣讀加入中國共產黨之誓詞,嗣即展開工作,吸收黨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傅試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蔣趾陽(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梁基參加朱毛匪幫,進行叛亂工作,吸收軍士參加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蔣趾陽(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撫及判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8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撫及判,0174 【裁判日期】430701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梁基、張河兆、李俊榆、莫祖淵、夏令時、陳德祥、李待錫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判決                     (43)撫及判字第174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梁 基 男年三十歲廣東新會人 一六一二部隊中士一級軍械士在押     張河兆 男年三十歲河南襄城縣人 一六一五部隊中士三級電氣士在押     李俊榆 男年三十三歲四川重慶市人 一六五○部隊上士一級機械士在押     莫祖淵 男年二十九歲廣東桂林人 一六五一部隊修護中隊上士一級軍械士在押     夏令時 男年二十九歲湖南益陽人 一六一五部隊上士一級機械士在押     陳德祥 男年二十九歲南京市人 二十五號空軍第三機製造廠裝配課電氣士現一六一三部隊中士一級机務士在押     李待錫 男年二十九歲湖南衡陽人 一六一二部隊中士三級軍械士在押     公設辯護人 何祖武 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梁基張河兆李俊榆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实行各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 莫祖淵夏令時陳德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实行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禠奪公權十年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李待錫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   事實 (一)被告梁基經匪徒韓德奥介紹(韓德奥未來台)於三十八年二月間在滬加入匪党來台後由匪徒劉剛峰領導共同吸收党徒擴大組織於三十八年四月間同時吸收被告張河兆李俊榆二人在新竹新竹旅社宣誓加入匪党旋劉剛峰返滬梁基与張河兆李俊榆繼續積極推行分別吸收被告莫祖淵夏令時陳德祥先後宣示加入匪党并於三十八年四月至三十九年一月間連續在新竹台中屏東嘉義等地集會從事叛乱以图顛覆政府(二)被告李待錫喜讀傾向於共匪理論之書籍並持有高爾基著之磁力屠格涅夫著之靜靜的洄流及文學回憶錄等多種四十一年間在該管學校主編士鋒月刊時常與梁基接觸(梁常供給該刊文稿)並將文學回憶錄借與梁基閱讀旋因所載文稿不當經該校予以禁刊正擬加以搜查該被告即將上開書籍設法藏匿並告知梁基該被告并曾將磁力借與軍士劉克駿靜靜的洄流借與軍士關世華閱讀以作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均經於三十九年十一月間先後發覺由本部政治部調查後移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本案理由分述如左︰ 一、梁基張河兆李俊榆部份︰ 查被告梁基張河兆李俊榆於三十八年間先後加入匪党並於匪徒劉剛峰離台後積極分別吸收党徒擴大組織於同年四月至三十九年一月間先後在新竹台中屏東嘉義等地集合党徒會議各情業據該被告等供認不諱核與其於破案後歷次分別所為之供述及自白書均相符合  与其吸收之党徒莫祖淵夏令時陳德祥暨另案破獲之匪徒吳難易等陳述情形一致是其犯罪事实至為明確查該被告等加入匪党雖在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惩治叛乱條例施行前但其行為至三十九年十一月發覺時仍然繼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其吸收党徒擴大組織及歷次集合會議均為其实行顛覆政府之非法方法核其行為实構成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实行罪該被告等始而甘心接受劉匪剛峰之領導嗣劉匪離台後即由被告梁基繼續領導從事叛乱并由被告張河兆李俊榆協同積極擴大組織不遺餘力其惡性重大实 可未減應依法各處死刑以昭炯戒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二、莫祖淵夏令時陳德祥部份︰ 訊據被告莫祖淵供認於三十八年四月間宣誓加入匪党及在新竹台中屏東嘉義等地与梁基等集會不諱被告夏令時在偵查中亦自白加入匪党核與本部政治部調查所得情形相符事实原極明確該被告於審判時图翻前供卸責殊無足採被告陳德祥僅供認於三十八年五月間與梁基吳難易同在新竹李俊榆家裡吃完中飯後梁基叫我跟着念東西念到願加入中國共產党我就沒有継續念下去否認有加入匪党情事但據被告梁基及匪徒吳難易(另案審理)分別供述陳德祥加入匪党情形歷歷如繪被告空言狡展亦無足採至被告等辯稱加入匪党純為學習讀書無叛乱意图但被告等 匪党以暴力顛覆政府奪取政權之際在政府所在地(台湾)秘密加入匪党頻頻集會謂無叛乱意图誰能置信再查被告等所謂讀書會係研讀匪党理論堅定对於匪党之信仰所謂學習係學習匪党      言之即係叛乱行為之着手实施核其行為實已構成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实行殊無疑義被告等犯罪行為至三十九年十二月發覺仍在繼續中自亦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惟查該核被告等係受良基張河兆等之誘惑加入匪党犯罪情狀均堪憫恕審酌情狀爰各依法酌減科以相當之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三、李待錫部分 訊據被告李待錫供認將左傾書籍磁力靜靜的洄流及文學回憶錄先後借與劉克駿關世華梁基等閱讀及與梁基通信將為避免檢查疏散左傾書籍情形告訴梁基等情不諱核與本部政治部查得情形相符該  項書籍及梁基通信原件均已獲案為據事实已臻明確雖被告諉称︰「並無   作宣傳之用意」但查該被告於四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為疏散禁書致梁基函称︰「為了十四期(指士鋒月刊)裡面有兩篇文章言詞太急烈  出後經我們政治部審核 便立即禁止我們發行并搜查個人行李書籍等物好在我們是早聞風聲你是知道的我不是有很多見不得的書本嗎在他們來檢查時我都疏散好了這是我    的幸運」是被告明知磁力靜靜的洄流文學回憶錄等係有利於叛徒書籍猶復供他人閱讀其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已堪認定核其行為实已構成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殊無疑義自應審酌情狀依法論科  據上論結合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条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惩治叛乱條例第二条第一項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項第十二条刑法第一百条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項第七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李尚志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空軍總司令部合議審判庭              審判長 劉碧嵩              審判官 李宗蔭              審判官 蔣趾陽              審判官 魏永明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