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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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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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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55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被控犯行描述

供認於四十二年春間與王幼石陳行中杜誠共同在監組織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分任書記以建立羣犯擴大組織培育積極分子堅定匪黨思想製造暴動策應匪幫屆時解放台灣等策略為工作中心吸收杜楓丁桂昌並積極擴充潛勢力企圖於四十二年匪幫七一紀念日發動暴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部分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楊世永(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在武漢求學時加入匪文藝學會組織研讀匪書來台後在裝甲兵第十四大隊任職期內三十九年間因犯盜賣軍品及違反檢肅匪諜案經判處罪刑及交付感化發監執行與王幼石杜承陳行中各為組織偽新聯會核心負責人之一並吸收丁桂昌鄔榮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馬石彥與祝英傑夥同在監人王幼石陳行中杜誠等五人發起「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擬定吸收群犯擴大組織撰擬反動資料培育激烈份子企圖策應共匪攻台趁機製造暴動等步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黄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在武漢求學時加入匪文藝學會組織研讀匪書來台後在裝甲兵第十四大隊任職期內三十九年間因犯盜賣軍品及違反檢肅匪諜案經判處罪刑及交付感化發監執行與王幼石杜承陳行中各為組織偽新聯會核心負責人之一並吸收丁桂昌鄔榮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黄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4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