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55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由馬時彥王幼石祝英傑陳行中杜誠吸收參加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組織從事單線潛伏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部分核准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黄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部份核准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黄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部份核准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