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8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自首匪幹陳通和、李上甲具結証稱,另案被告詹賜進實係陳文貴於四十年九月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則該陳文貴不僅本身參加匪黨,且有吸收份子,擴大組織情事,顯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濟良(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