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明貴化名李添福於三十八年九月福州陷匪後即參加匪幫台灣工作委員會先後轉介張文彬陳達夫(均行蹤不明)及林戟(本案被告之一)加入嗣奉匪首林滔(仍在匪區)之命被派潛赴各海島刺探我方軍情及担任策反我東海部隊工作乃於三十八九年間以經商為名赴白肯島刺探我海上保安隊情形及掩護匪幹邵祥雄陳茂俤(均已返福州)滲入我東海部隊蔡功部潛伏活動四十一年間復欲潛赴烏坵策反黃玉樹部隊並刺探台灣金門情報為匪諜蕭香亭(行蹤不明)爭功所阻折返福州受訓壹月同年十月改隸匪偽中央情報局福建聯絡部潛赴高登島數次以求刺探馬祖軍情至四十二年二月又潛往白肯島企圖策反東海部隊幕僚長林蔭背叛均以監視嚴密卒未得逞(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