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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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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122號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特檢處屏東組中校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宗元魁提議結合志同道合者,形成力量以兵諫方式挾持總統,以此改革政府,曾進行商討數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之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宗元魁提議結合志同道合者,形成力量以兵諫方式挾持總統,以此改革政府,曾進行商討數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宗元魁因不滿現狀,以兵諫方式挾持總統,以此改革政府,曾進行商討數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侍戰丙第A-178號、(51)機秘(乙)第10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韓若春、周俠、劉光夏、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黃光表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韓若春、周俠、劉光夏、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黃光表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4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宗元魁因不滿現狀,以兵諫方式挾持總統,以此改革政府,曾進行商討數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晴普字第8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被告周俠、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劉光夏、宗元魁、李創、陳行夫等叛亂情節大致相同,迺原判決對各該被告之科刑,輕重不一,有欠平允,量刑顯屬欠當(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則先(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之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宗元魁因不滿現狀,以兵諫方式挾持總統,以此改革政府,曾進行商討數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宗元魁因不滿現狀,以兵諫方式挾持總統,以此改革政府,曾進行商討數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達字第0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之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俊字第5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2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