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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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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55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馬時彥祝英傑所領導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反動教育並從事有利於匪幫言論及連絡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該被告等有參加馬時彥所發起之新聯會組織但該被告等均係叛亂案犯既經判決執行其思想仍執迷不悟有予以感化必要應於原判罪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予交付感化藉以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林聲發吳逸民徐維琛顏錦華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已決叛亂案犯在執行中猶續研究匪黨主義理論思想顯仍執迷不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楊世永(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已決叛亂案犯在執行中猶續研究匪黨主義理論思想顯仍執迷不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均係叛亂案犯既經判決執行猶續研究匪黨主義理論仍執迷不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有叛亂活動然在監受刑期間猶執迷不悟接受馬時彥等之反動宣傳私自抄錄研究匪幫謬論認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有叛亂活動然在監受刑期間猶執迷不悟接受馬時彥等之反動宣傳私自抄錄研究匪幫謬論認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超凡(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有叛亂活動然在監受刑期間猶執迷不悟接受馬時彥等反動宣傳私自抄錄研究匪幫謬論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28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之否認為圖脫卸罪責馬時彥祝英傑等之事後翻異無非自知罪大惡極難逃法網仍不得不力求成全黨羽仗其叛亂組織得以繼續發展原判決僅判處被告等交付感化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8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在軍人監獄參加非法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然在執行其中抄錄,研讀匪之理論,接受叛徒宣傳,仍冥頑不靈,傾匪依然,按其情節,認各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應於其原判罪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在軍人監獄參加非法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然在執行其中抄錄,研讀匪之理論,接受叛徒宣傳,仍冥頑不靈,傾匪依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在軍人監獄參加非法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然在執行其中抄錄,研讀匪之理論,接受叛徒宣傳,仍冥頑不靈,傾匪依然,按其情節,認各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應於其原判罪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守宇字第7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認判決理由據証用法上有可議之處應行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6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5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馬匪時彥宣傳之對象,且又抄錄匪幫理論,短句,暗自閱讀,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馬匪時彥宣傳之對象,且又抄錄匪幫理論,短句,暗自閱讀,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馬匪時彥宣傳之對象,且又抄錄匪幫理論,短句,暗自閱讀,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剛判字第12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既均與新聯會發生聯繫,有者參與組織計劃,有者為組織的當然一員,其分擔犯行共謀顛覆政府活動之事實顯屬一貫,原判決未能斟酌全般事證,僅憑被告等之否認及馬匪時彥祝匪英傑事後片斷之翻供,再徐維琛等五名與同案被告林聲發陳正宸之犯行其間並無顯著差異,而再判結果則互相懸殊用律量刑亦嫌失出,合依軍事審判法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馬匪時彥宣傳之對象且又抄錄匪幫理論短句暗自閱讀暗期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0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既係馬匪時彥宣傳之對象且文抄錄匪幫理論短句暗自閱讀按其情節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既係馬匪時彥宣傳之對象且文抄錄匪幫理論短句暗自閱讀按其情節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既係馬匪時彥宣傳之對象且文抄錄匪幫理論短句暗自閱讀按其情節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洛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