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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55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由馬時彥王幼石祝英傑陳行中杜誠吸收參加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組織從事單線潛伏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暴動會議往通情形甚詳接閱馬時彥所交付之反動書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準證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有叛亂活動然在監受刑期間猶執迷不悟接受馬時彥等之反動宣傳私自抄錄研究匪幫謬論認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有叛亂活動然在監受刑期間猶執迷不悟接受馬時彥等之反動宣傳私自抄錄研究匪幫謬論認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超凡(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有叛亂活動然在監受刑期間猶執迷不悟接受馬時彥等反動宣傳私自抄錄研究匪幫謬論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28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之否認為圖脫卸罪責馬時彥祝英傑等之事後翻異無非自知罪大惡極難逃法網仍不得不力求成全黨羽仗其叛亂組織得以繼續發展原判決僅判處被告等交付感化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8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在軍人監獄參加非法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然在執行其中抄錄,研讀匪之理論,接受叛徒宣傳,仍冥頑不靈,傾匪依然,按其情節,認各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應於其原判罪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在軍人監獄參加非法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然在執行其中抄錄,研讀匪之理論,接受叛徒宣傳,仍冥頑不靈,傾匪依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在軍人監獄參加非法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然在執行其中抄錄,研讀匪之理論,接受叛徒宣傳,仍冥頑不靈,傾匪依然,按其情節,認各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應於其原判罪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守宇字第7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認判決理由據証用法上有可議之處應行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守垿(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6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5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新聯會」係以策應匪幫攻台,伺機暴動為目的之巔覆組織,該陳正宸本係判徒,於受刑期中,竟又參加顛覆活動,惡性深重,罪無可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陳匪行中吸收參加非法組織並擔任宣傳聯絡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監執行中思想猶未改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0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正宸林聲發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監執行期中,不知改悔,於上開時間,經陳匪行中吸收參加該非法組織,並擔任連絡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正宸林聲發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洛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