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潔,2948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特慎、李份、朱子慧、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陳成法、謝添火、蔡國智、蘇清源、梁清泉、謝水木、董登源、盧燦圭、李梆鈴、連約安、林正忠、陳金柱、孫順地、黃朝林、林老得、何朝根、陳石碖、林允成、陳成、黃全煌、莊識宰、黃有智、陳平順、李能賀、陳朔新、洪國孝、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蘇舜義、董玉準、劉順興、柯天來、楊井、葉安謙、蘇來傳、吳明生、蔡廣、陳玉堂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潔字第2948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劉特慎 男 三十 歲 廣東揭陽縣人 業潮州中學校教員
李 份 男 四十二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市義合奐鐵工廠辦事員
朱子慧 男 二十五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市獅甲國民學校教員
丁開拓 男 三十一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市民風報社記者
何玉麟 男 二十五歲 高雄縣人 業彰化商業銀行鳳山交行會計
陳山水 男 二十七歲 台南縣人 業碼頭工人
陳成法 男 二十七歲 高雄市人 業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謝添火 男 三十八歲 台南縣人 業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辦事員
蔡國智 男 二十七歲 台南市人 業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
蘇清源 男 三十二歲 台南市人 業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工人
梁清泉 男 二十五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 礦業第一廠工人
謝水木 男 二十七歲 高雄市人 業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務組統計員
董登源 男 二十六歲 高雄市人 業號高雄鋁業廠工人
盧燦圭 男 三十七歲 高雄縣人 業商
李梆鈴 男 二十七歲 台北市人 業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
連約安 男 二十五歲 高雄市人 業塩埕國民學校教員
林正忠 男 三十 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市商業學校教員
陳金柱 男 二十六歲 高雄市人 業苓洲國民學校教員
孫順地 男 二十五歲 高雄市人 業第一商業銀行左營辦事處出納主任
黃朝林 男 二十七歲 高雄市人 業台南市高區協進國民學校教員
林老得 男 二十六歲 高雄縣人 業大湖國民學校教員
何潮根 男 三十三歲 台南縣人 業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司機
陳石碖 男 二十八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肥料第三廠事務員
林允成 男 四十二歲 高雄市人 業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
陳 成 男 二十七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 礦業廠工人
黃全煌 男 二十三歲 澎湖人 業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莊識華 男 三十九歲 台南縣人 業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工人
黃有智 男 三十二歲 高雄市人 業高雄肥料第三廠機械工
陳平順 男 三十 歲 台中縣人 業高雄鋁業工廠工人
李能賀 男 四十一歲 台南縣人 業高雄鋁業工廠文書
陳朔新 男 二十四歲 台南市人 業高雄鋁業工廠工人
洪國孝 男 三十九歲 澎湖人 業仝前
吳罔度 男 三十 歲 高雄縣人 業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王金來 男 三十四歲 台北縣人 業仝前
陳太平 男 二十八歲 高雄市人 業仝前
趙 樂 男 三十五歲 高雄市人 業仝前
蘇舜義 男 二十六歲 高雄縣人 業台灣機械公司高雄機械廠統計員
董玉準 男 二十七歲 嘉義市人 業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劉順興 男 三十五歲 高雄縣人 業店員
柯天來 男 二十八歲 高雄縣人
楊 井 男 四十七歲 高雄縣人 業
葉安謙 男 三十八歲 高雄縣人 業農
蘇來傳 男 二十七歲 高雄縣人 業店員
吳明生 男 二十三歲 高雄市人 業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
蔡 廣 男 二十四歲 台南縣人 業仝前
陳玉堂 男 三十七歲 澎湖人 業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技士
右被告等因叛亂罪一案經本部獨任審判如左:
主文
劉特慎李份朱子慧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陳成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
謝添火蔡國智蘇清源梁清泉謝水木董登源陳平順盧燦圭李梆鈴連約安林正忠陳全柱孫順地黃朝林林老得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
何朝根陳石碖林允成陳成董全煌莊識宰黃有智李能賀陳朔新洪國孝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蘇舜義董王準劉順奐柯天來楊井葉安謙蘇來傳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褫奪公權四年
吳明生蔡廣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褫奪公權四年
陳玉堂無罪
事實
劉特慎早於三十五年五月間在廣東普寧縣化名陳隆定接入匪黨三十六年六月間因避原籍縣政府緝捕遂由叛徒洪仲樵介紹來台潛伏高雄以叛亂及乃第洪幼礁為掩護與叛徒葉崇培陳澤民等聯絡繼續推展農運工作使在逃叛徒李竹福邱連球鍾國輝劉某(名不詳)等分別負責設立佳冬屏東內浦溪州等支部並領導高雄縣朝州鎮民人類阿金等活動又高雄市獅甲國民學校教員朱子慧於三十六年七月高雄市義合實鐵工廠職員李份於同年十一月間參加匪黨與陳澤民密設匪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委復經由李份坦任工運工作化名陳姓於三十六年起至三十八年九月間成直接招收黨負或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分別組織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謝添火何朝根莊識宰台灣肥料公司高雄第三廠蔡國智黃有智李梆鈴陳石倫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蘇清源林允成台灣礦業公司高雄廠梁清泉陳成高雄鋁業工廠董登源陳平順李能賀陳朔新洪國孝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員工謝水木陳成法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董玉準蘇舜義黃全煌等為各該廠支部由謝添火蔡國智蘇清源梁清泉董登源謝水木等分任各該支部使聯絡人又李份指使民風報記者丁開拓指揮何玉麟引誘陳玉堂加入匪幫未果及直接指揮碼頭工人陳山水等及陳成法於三十八年八月至十月間連續召集吳明生蔡廣華舉行會議宣揚匪區解放情形便其信仰匪黨並保衛工廠等朱子慧坦任學運工作亦分別於三十六年八月至三十八年八月間之招致並組織新舊黨員已成之路竹支部由盧燦圭負責聯絡柯天來楊井蘇來傳劉順奐計畫使黨員林老得葉安謙孫順地連約安陳金柱林正忠黃朝林等負責設立大湖左營塩埕苓州商校前鎮等支部俾於匪軍攻台動亂時保護學校及鄉村工廠等經國防部保密局查覺將劉特慎等四十五名及以陳玉堂有奸匪嫌疑一併緝捕歸案案偵訊中陳山水何玉麟於本年七月三日拘禁該局看守所第四號監房中計劃乘監守人員不備之時與其餘一二三號監房人犯商定信號準備逃監由陳山水唆使何玉麟書成意見五項二款交由三號清潔人犯陳平順轉交第三號監房時當 總統諭本案卷犯移交本部審等經審明合予判決
理由
本案理由分段述之
(一)關於劉特慎對於三十五年五月化名按入匪黨三十六年六月畏避緝捕逃來台灣發展高雄地區農運工作密議 冬屏東內清溪州等支部以期達到控制農村之目的及被告李份對於三十六年十一月加入匪黨組織與被告朱子慧及另案被告陳澤民密設匪台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被告謝添火何朝根莊識宰蔡國智黃有智李梆鈴陳石碖蘇清源林光成梁清泉陳成董登源陳平順李能賀陳朔新洪國孝謝水木陳成法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董玉準蘇舜義黃全煌丁開拓何玉麟碼頭工人陳山水等私社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台灣肥料公司高雄第三廠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台灣 業公司高雄廠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等支部分別由被告謝添火蔡國智蘇清源梁清泉董登源謝水木等任各該支部負責人被告朱子慧對於三十六年六月至三十八年八月上負責發展學運指揮被告盧燦圭設立住冬支部組織被告柯天來楊井劉順奐蘇來傳等並計劃使被告林老得葉安謙孫順地連約安陳金柱林正忠黃朝林等設立大湖左營塩埕苓州商專前鎮等支部以期達到控制農村保護工廠學校之目的被告丁開拓指使被告何玉麟引誘被告陳玉堂加入匪幫未果何玉麟陳山水於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中計畫暴動越獄及被告陳成法連續招集叛亂會議為匪工作等事實被告劉特慎李份朱子慧謝添火何朝根蔡國智李梆鈴陳石碖蘇清源林允成梁清泉陳成董登源丁開拓何玉麟謝水木陳成法黃全煌陳山水盧燦圭劉順奐楊井連約安陳金柱蘇來傳等均經直認不諱互相質證屬實核與保密局調查情形亦相符合自足採信被告莊識宰黃有智陳平順李能賀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蘇舜義董王準孫順地林老得黃朝林等雖於本部庭訊特祇認參加前開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等團體否認直接參加叛黨惟質諸被告李份朱子慧等供認該團體等係虛稱之叛黨團體名稱藉以吸收叛徒且與之討論保衛工廠學校等事其為叛亂之組織應舉諱言被告柯天來葉安謙林正忠陳朔新洪國孝等雖否認參加匪黨或其他外圍組織惟被告盧燦圭及提起另案被告陳水木質訊屬實且均為被告朱子慧計畫中之支部負責人及被告陳朔新洪國孝之上級即被告黃登源李能賀業經保密局供證其己參叛亂之組織自不許其翻異狡賴應依法論科查劉特慎畏避原籍縣政府緝捕潛來台灣猶不知悔悟竟與被告李份朱子慧等分別推展匪黨工業學運工作建立叛亂組織因控制各該區農村工廠學校以備匪軍攻台時互相呼應被告丁開拓指使何玉麟引誘陳玉堂加入匪幫未果何玉麟與陳山水計畫暴動越獄及被告陳成法召集會議為匪工作均已著手實行顛覆政府罪無可逭應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被告謝添火李梆鈴蔡國智蘇清源梁清泉謝木水董登源陳平順盧燦圭連約安林玉忠陳金柱孫順地黃朝林林老得等均應依參加叛亂之組織論科及查被告何朝根陳石碖林允成陳成黃全煌劉順奐柯天來楊井葉安謙蘇來傳莊識宰黃有智李能賀陳朔新洪國孝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蘇舜義董玉準華等應係加入不久而被緝獲應尚未為匪工作或係被誘加入且庭訊時尚知悔悟衡情均 酌減其刑以示矜恤
廣華部份 黃全煌召集其工
保衛工廠情形業據自白不諱且據被告陳成法 保密局原供亦相符合犯情明確查該項會議由叛徒陳 大陸解放及討論保衛工廠情形其為叛亂之集會已屬
二各應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論罪惟應被告等均愚笨 典衡情可憫且於庭訊時頻知悔悟亦應減輕其刑藉勵於順 黃陳林
(三)關於陳玉堂部份 被告陳玉堂因於本部庭訊時否認參加叛亂組織質諸被告何玉麟供証曾受被告丁開拓之命往訪陳玉堂以話不按機未予入及被告丁開拓亦不証明其參加匪黨核與解案原卷亦相符合此外別無其他實據足資証信其犯罪行為該被告應諭知無罪
基上論結合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六條
前段第七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