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廖為卿供二十一歲台北縣人基隆中學學生三十七年秋由藍明谷介紹參加奸黨組織未曾擔任工作等語該犯年幼無知受人煽動以致參加奸黨被捕後坦誠自白似可憫恕擬管押感訓以開自新之路(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