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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邱連球供卅六歲高雄縣人業農卅七年十月底由葉宗培介紹參加奸黨組織擔任組織農民工作後改由錢某領導曾吸收黃新技江順張昌華三人入黨等語該犯被捕後自動坦誠供出上情似可憫恕擬管押感訓以期悔悟(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軍政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署詳字第1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軍政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46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組織吸收叛徒擴大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馮祥璠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覆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5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邱連球於三十八年一月加入匪黨擔任組織農民工作吸收張昌華江順林黃新枝三匪參加同年九月經保密局查獲直陳上情深表悔悟為示政府寬大報准交付感化迨四十一年三月自首份子邱捷昌鐘全如及另案判決確定之匪徒古有桂李清增先後供出參加匪反三七五減租宣傳組之共黨組織係由邱連球吸收認邱感化時保留匪黨組織關係圖再活動報准撤銷感化訴追各情既據該部覆審明確原判以被告加入匪黨擔任組織農民工作並吸收匪徒七名擴展叛亂組織前經獲案交付感化仍圖保全黨羽圖再活動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論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經核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邱連球一名於加入匪黨組織後有為匪積極工作等犯行既據復審明確上簽所擬準判死刑經核尚合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10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覆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