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邱連球供卅六歲高雄縣人業農卅七年十月底由葉宗培介紹參加奸黨組織擔任組織農民工作後改由錢某領導曾吸收黃新技江順張昌華三人入黨等語該犯被捕後自動坦誠供出上情似可憫恕擬管押感訓以期悔悟(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5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邱連球於三十八年一月加入匪黨擔任組織農民工作吸收張昌華江順林黃新枝三匪參加同年九月經保密局查獲直陳上情深表悔悟為示政府寬大報准交付感化迨四十一年三月自首份子邱捷昌鐘全如及另案判決確定之匪徒古有桂李清增先後供出參加匪反三七五減租宣傳組之共黨組織係由邱連球吸收認邱感化時保留匪黨組織關係圖再活動報准撤銷感化訴追各情既據該部覆審明確原判以被告加入匪黨擔任組織農民工作並吸收匪徒七名擴展叛亂組織前經獲案交付感化仍圖保全黨羽圖再活動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論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經核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