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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杭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總部軍眷管理處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9條1項)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田泰運(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少泉於三十八年供職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砲兵指揮部軍需處副處長時將在滬作戰之砲兵單位名稱及配備情形等告知陸效文核情顯有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前段洩漏軍事機密之罪嫌原判以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論處似非適法擬將原判被告罪刑部分撤銷發還複審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少泉將軍事秘密告知陸效文核情顯有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前段洩漏軍事機密之罪嫌原判以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論處自非適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33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洩漏關于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9條1項)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楊丕銘(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郭南榮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少泉於三十八年四月供職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砲兵指揮部軍需處副處長任內在滬作戰之砲兵單位與駐地及砲口數量口徑等軍事上之機密消息告知匪諜陸效文致我淞滬戰事失利遭受重大之損害等情非惟賴效文自白甚明即被告亦未盡否認該被告為上開砲兵指揮部高級幕僚此項軍事部署雖不在其職務範圍但因其職務既可能知悉且重大機密自為被告所明知顯已觸犯軍機防護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時該法尚在施行期間至三十八年十二月因未奉延展而失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以軍機防護法與修正前後之懲治叛亂條例相比較仍以裁判時之法律為最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原判未依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仍依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論處顯屬違誤擬予撤銷改判何少泉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楊丕銘(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楊丕銘(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