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少泉於三十八年四月供職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砲兵指揮部軍需處副處長任內在滬作戰之砲兵單位與駐地及砲口數量口徑等軍事上之機密消息告知匪諜陸效文致我淞滬戰事失利遭受重大之損害等情非惟賴效文自白甚明即被告亦未盡否認該被告為上開砲兵指揮部高級幕僚此項軍事部署雖不在其職務範圍但因其職務既可能知悉且重大機密自為被告所明知顯已觸犯軍機防護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時該法尚在施行期間至三十八年十二月因未奉延展而失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以軍機防護法與修正前後之懲治叛亂條例相比較仍以裁判時之法律為最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原判未依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仍依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論處顯屬違誤擬予撤銷改判何少泉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