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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製餅業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3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施部生、呂煥章在三十六年間先後加入共匪台灣工作委員會台中地區縣市工委會之部組織……被告莊朝鐘許溪河張建三嚴勝河尤昭榮李金木賴水池黃士性傅鍾韓劉嘉憲林如松彭沐興劉水生等均相繼參加(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聯芬字第3902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勳助字第9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潔,2154 【裁判日期】3909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嚴勝河,許溪河,尤昭荣,劉水生,傅鍾韓,賴水池,隋宗清,温傳旺,黃士樓 【類  別】判决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决                      (39)安潔字第2154號   判决正本   被 告 施部生 男 年二十七歲 夲省台中縣人 無業 呂煥章 男 年廾七歲 本省台中市人 無業 張建三 男 年廾歲 本省台中市人 無業 李金木 男 年廾三歲 本省台中市人 織蓆工 莊朝鐘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台中市人 台中糖厰工務課繪圖員 林如松 男 年廾三歲 本省台中市人 台中師範三年級學生 彭沐興 男 年廾一歲 本省新竹縣人 無業 黃士性 男 年二十四歲 本省台中縣人 台中山林管理所駐新社鄉森林幹事 劉嘉憲 男 年二十歲 本省台中縣人 新社鄉新社村國民兵隊附 嚴勝河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新竹縣人 無業 許溪河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中縣人 無業 尤昭荣 男 年十九歲 本省台中市人 製餅業 劉水生 男 年二十歲 本省台中縣人 台中商業职業學校高三下學生 傅鍾韓 男 年二十三歲 福建仙游縣人 大南國民學校宿舍 業教員 賴水池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中市人 業雜貨商 隋宗清 男 年二十九歲 山東棲霞縣人 住所無定 前任台中商業职業學校教員 温傳旺 男 年四十五歲 本省台中縣人 業代工 黃士樓 男 年二十歲 本省台中縣人 業辳 右被告等因犯叛乱等罪一案経本部審判如左    主 文 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 嚴勝河参加叛乱之組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許溪河尤昭榮劉水生傅鍾韓賴水池参加叛乱之組织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各褫奪公權十年 隋宗清参加叛乱之集會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温傳旺黃士楼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二年 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鍾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全部財産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獲案槍弹(詳卷內「白毛山竹子坑两地鹵獲潛匪武器清冊」列載數量)均沒收    事 實 被告施部生呂煥章扵三十六年五月及九月間先後由在逃之李舜兩吸收加入奸匪台灣工作委員會台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組织曽分担書記市委區委等偽职負責吸收及領導社會一般左傾青年份子及學生為党徒経施部生吸收已死之江荣顯陳俊業在逃之劉嘉武呂國昭及被告莊朝鐘許溪河由江荣顯介紹已死之黃碧泉及被告張建三嚴勝河尤昭荣再由黃碧泉介紹被告李金木暨陳俊業吸引被告賴水池及不識名之王劉張三人以及劉嘉武吸引被告黃士性傅鍾韓再由黃士性吸收劉嘉武之弟即被告劉嘉憲並経莊朝鐘吸收在逃之賴朝成及李舜兩之弟李舜治而呂煥章亦吸收被告林如松及已死之吳江海在逃之黃介石林金塗簡慶雲李継仁並由林如松轉介在逃之江森荣尤來榮黃伯和江順濱曹乙集又被告彭沐興劉水生係另由在逃市委陳福添吸引之江泰勇轉介之吳明正所吸收而彭沐興亦勸誘在逃之翁啓林吳樹培等人以及在逃各人犯所吸引之党徒甚多相継参加組织旋因部份党徒因身分暴露在市區不能立足乃由匪台工委會中部負責人劉志敬計劃建立三個地下武装大隊以該施部生呂煥章及在逃之李漢堂分任隊長即由呂煥章率張建三等数人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先進入鴨潭山上覓定基地藉墾植作掩護因人數漸増経費無着其上級復指示以経濟鬥争維持生活並以暗殺為手段打擊特務工作當経施部生發動命令陳俊業江荣顯黃碧泉呂國昭莊朝鐘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晚九時許各攜帶刀槍窜入台中市倉庫利用合作社企圖搶刼向該社职員洪秋水等廹取金庫鑰匙未獲隨将該洪秋水綑纏後逸去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復経呂煥章發動由張建三與在逃之廖文珍化装旅客搭附台中通日月潭公路車該呂煥章親自等候於霧峰草湖站及二車後各出槍向旅客刦取新台幣二千六百七十元及手錶鋼筆眼鏡戒指金練等物並廹令司機將車開至小路上遁逸恐被追捕即轉入白毛山及石岡另闢基地又李漢堂亦夥党扵白毛山建立武裝基地並扵本年一月廾七日下午五時四十分發動其党徒在霧峰街某皮鞋店殺害台中縣大屯警察分局刑事組隊員黃金坤斃命同月二十六日晚十時許該陳俊業以其同事台中商業职業學校教導主任汪朝新係特務人員里常活動先與施部生謀議同意乃帶同江荣顯呂國昭前往寔施暗殺因夜間誤認同校教員畢克鈞為汪朝新將其擊斃二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許該陳俊業復探知該校出納組長林荣華向台灣銀行領取経費亦與施部生率帶江泰勇張建三李金木預伏台中北區區公所附近路旁將林荣華所攜公款一萬四仟八百餘元全數刦去該施部生陳俊業等因犯案累累亦糾合其他党徒陸續上山開闢建立竹子坑大條及鴨潭两基地與呂煥章李漢堂互相聫絡呼應從事武裝叛乱経國防部保密局偵悉破案除陳俊業江荣顯黃碧泉吳江海當場图逃中弹斃命外計在白毛山竹子坑等處捕獲該施部生等十餘人及槍弹等物並緝獲闗係犯隋宗清温傳旺黃士楼一併移轉到部審辦    理 由 被告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先後加入奸匪組织分別吸收党徒奉令組织地下武裝部隊嘯聚山林建立基地從事叛乱行為寔行経濟鬥争及打擊特務工作連續夥同槍刼台中市倉庫利用合作社財物未遂及截刦台中通日月潭公路車搭客財物台中商業职業學校出納組長林荣華所攜之公款並暗殺該校教員畢克鈞等事寔業據該被告等在保密局及本部審訊時一致供認不諱並経分電台中市及台中縣警察局省公路局台中段等處查覆属寔且有破案時當塲繳獲之大批槍弹可證是該被告等發展同志擴大地下武装組织建立基地寔施搶刦暗殺應觸犯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罪證明確至寔施槍殺等多次係暴動之手段為達成叛乱之目的當然吸收於暴動意图顛覆政府罪內其所犯情節重大罪無可逭均應依法處以極刑以昭烱戒被告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除加入匪党外該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並分別吸收同志發展組织及該黃士性介紹購買土地作為建立武装寨穴劉嘉憲則往來於武裝基地聫絡溝通消息並受張建三黃士性輾轉教唆以其現充新社村國民兵隊附职務在新社鄉公所辦公之機會而盗取該外預印之空白國民身份證換發証明書十張偹為嘯聚山上之匪党掩護身份之用等事寔已據該被告等自認及互證不諱雖該被告等未参與施部生等所發動刦殺處行之意思聫絡及寔施然核其吸引同志發展組织嘯聚武装基地或負購辦供使用之物資及聫絡消息等工作不遺餘力亦應以意图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之罪論科各處死刑以儆效尤至購辦供使用物資及教唆或盗取預印之身份證換發證書其目的為掩護身份以便利叛乱之活動與意图顛覆政府之罪係有牽連闗係應從一重處断被告嚴勝河許溪河尤昭荣劉水生傅鍾韓賴水池均参加奸党組织及該嚴勝河許溪河尤昭榮劉水生進入武装基地固據自認及互證無訛然彼等或係受人勸誘加入因身分暴露上山掩護或上山後係負種植燒飯等工作均無吸收他人入党及参與其他暴行尚難以意图顛覆政府論科僅能使負参加叛乱之組织罪除該嚴勝河時常对黃士楼加以教育灌輸左傾思想情莭較重自應以最高刑論科外餘均酌情處以適當之刑被告隋宗清雖否認有参加奸匪組织情事但據自承對社會現寔不滿言論時發牢騷致两度為匪嫌被逮更覺環境不佳乃受同事陳俊業以開墾種植為名引帶上山居住竹子坑武装基地帮助搭蓋草寮工作曽参加施部生等集會討論闗於上山原因觧决生活情形以及如何掩護身分接近民衆等諸問題不諱並経施部生等證訊無异是其思想左傾同情奸匪参加叛乱之集會亦應依法論科被告温傳旺固否認参加奸匪暴乱組织並辯稱亦不知獲案之施部生等係属奸匪份子云云但該匪等嘯聚於該被告製作竹工之草寮下坡距離僅一千步左右平時持用武器出入且已死之黃碧泉又與該被告素識並帶同两匪夥向其商借草寮共住已為該被告所不爭之事寔况據自稱看他們(指匪党)都是青年學生不像來墾荒的心裡很奇怪等語是該被告既知有異何不舉發雖據施部生等證述該被告確無参與組织闗係然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举難辞其咎亦属觸犯刑章被告黃士楼雖経施部生等証述並未参加匪党惟其受乃兄黃士性嘱咐湏隔两天赴武装基地草寮一次為防外人闖入如發現附近有外人要趕快通知消息並素與嚴勝河接近受其教育灌輸各情在保密局及本部訊問時先後供詞一致亦應令負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刑繳案之白毛山竹子坑两處鹵獲之槍弹係属違禁及預偹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予沒收至該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之全部財産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費外亦均應依法沒收 基上論結合依修正惩治叛乱條例第二條苐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苐十條第十二條惩治貪汚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两款第五十五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异 書記官 黃柱中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九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