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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壇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外交部縂務司庻務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田泰運(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志良為陸效文傳遞情報是否知悉陸效文為匪諜所傳遞者是否知悉為軍事上之秘密未遽訊證明確原判遽以……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論處均嫌率斷擬將原判被告罪刑部分撤銷發還複審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志良一名擬併飭於復審時應詳查其為陸效文傳遞情報是否係利用外交郵袋避免檢查便利其保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志良一名於覆審時應詳查其為陸效文傳遞情報是否利用外交郵袋避免檢查(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志良是否知悉陸效文為匪諜所代傳遞者是否知為軍事上之秘密未據訊明原判為叛徒傳遞軍事上之秘密論處均嫌率斷被告罪刑擬予撤銷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33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楊丕銘(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郭南榮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志良一再為陸效文傳遞情報尚無使外交郵袋及外交信封情事但臺港郵電便利竟屢次接受陸之請託而不辭原判認為並非不知陸之身份仍以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論罪衡情減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志良一名,茲據復審結果,未利用外交部為陸效文傳遞情報,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既仍屬知陸之身分而連續為其傳遞有關軍事上之秘密,復遽減處徒刑五年,似嫌無據。張志良一名,擬改判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志良一名應改判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志良應改判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楊丕銘(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志良一名核擬應改判徒刑八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楊丕銘(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