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添丁李生財許欽宗林德旺朱永祥於三十六七八年先後加入共匪組織吸收匪徒成立匪黨支部分別自任支部書記及連絡員等職發展工作被告楊進豐洪金木蘇九吳海瑞郭兆慶陳鏗楊清順賴子煥蔡漢清林向榮陳景通林鏡明林琳養鄭添枝凃龍西王康旼林明木林傑鋼先後參加匪黨事証均極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