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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徐木春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徐木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楊梅中學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檢舉
同案被告
宋孟韶
、
林漢爐
、
衛德全
、
鄭石棟
、
曾兆頃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8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宋增勳等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檢舉
同案被告
宋孟韶
、
林漢爐
、
衛德全
、
鄭石棟
、
曾兆頃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宋孟韶
、
林漢爐
、
衛德全
、
鄭石棟
、
曾兆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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