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為戴龍傳遞舊報帋及信件固不能認為有犯罪行為惟據等互稱素不相識僅因沈琳同事關係均相聞名而已,然該被告係現任警察人員而對匪諜既不覺察,該被告有參加匪黨組織罪證亦不無嫌疑應予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為戴龍傳遞舊報紙及信件固不能認為有犯罪行為惟據等互稱素不相識僅因沈琳同事關係均相聞名而已,然該被告係現任警察人員而對匪諜既不覺察,該被告有參加匪黨組織罪證亦不無嫌疑應予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