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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港務警察所巡官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戴龍傳遞舊報帋及信件固不能認為有犯罪行為惟據等互稱素不相識僅因沈琳同事關係均相聞名而已,然該被告係現任警察人員而對匪諜既不覺察,該被告有參加匪黨組織罪證亦不無嫌疑應予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第5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戴龍傳遞舊報紙及信件固不能認為有犯罪行為惟據等互稱素不相識僅因沈琳同事關係均相聞名而已,然該被告係現任警察人員而對匪諜既不覺察,該被告有參加匪黨組織罪證亦不無嫌疑應予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