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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准尉駕駛兵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顏忠魯(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唐志堂江支會蔡新興許省五許省六阮紅嬰王荊樹蔡秋土蕭志明楊進興等相繼參加該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江支會一名為一僅受國民教育之機工現擔任准尉電工員(基隆要塞司令部偵測組)其工作性質實等於一汽車修理廠之機工且按其在偵查時與審判時質供各點為一純被動的加入共黨份子卷查並無其他任何活動事實故審核時認其惡性較輕且無其他罪證可憑改判故擬照原判核准處徒刑15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8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顏忠魯(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諒盛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