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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被告唐志堂江支會蔡新興許省五許省六阮紅嬰王荊樹蔡秋土蕭志明楊進興等相繼參加該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江支會一名為一僅受國民教育之機工現擔任准尉電工員(基隆要塞司令部偵測組)其工作性質實等於一汽車修理廠之機工且按其在偵查時與審判時質供各點為一純被動的加入共黨份子卷查並無其他任何活動事實故審核時認其惡性較輕且無其他罪證可憑改判故擬照原判核准處徒刑15年(其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參加叛亂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