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係與戴龍同學,戴龍抵台後曾會面三次並在其家中一宿稱除寒暄闊別及受教防護常識外並不知戴龍身分,亦未談及軍事政治等問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係與戴龍同學,戴龍抵台後曾會面三次並在其家中一宿稱除寒暄闊別及受教防護常識外並不知戴龍身分,亦未談及軍事政治等問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