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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普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監獄看守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參加叛亂罪證以其平時或受叛徒引誘未參加組織或素常有與叛徒接近獲有便利叛徒入境等情事其思想行動不無受叛徒之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罪證不足惟思想或不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祕(乙)第55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罪嫌均重擬飭仍應依法分別有罪無罪另案擬判報核不得逕行援例處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0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2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方雪漁呂松濤賴傑三羅漢祥陳可立劉寄塵甘可鵬蕭明柱張富亨梁國誠陳覺文何可秀曾照耀朱洪良余建中王岐山江域鄭慶桂等均堅不供認有參加匪黨及叛亂犯行原審以訊無具體事證因認各該被告犯罪不能證明依法諭知無罪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方雪漁等十八名既據罪嫌不能證明依法宣告無罪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1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