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陳上典一名,其容留已決之判亂犯陳道東在家居住一月,復審結果原認為其並無明知與故意,但核前判決書,有關陳上典犯罪事實部分,尚有容納第三者黃以鏞在家撰寫反動文稿之行為,即以明知匪諜不告密檢舉條論罪,亦應以該條最高刑科處,原簽遽以處徒刑三年核轉,似嫌過輕。陳上典一名,擬改判徒刑七年,褫奪公五年(原文如此)。(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