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67號、機秘(乙)第74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健通蕭成金二名偵訊時對於被林向榮如何吸收加入匪黨固已供述歷歷即審判時林向榮八月二日庭供「陳蕭二人均係我吸收參加還有一包書(指反動書刊)轉存陳健通那邊」雖陳蕭二人未肯定自認參加但均認林向榮有勸導其參加及轉存書籍等事實至第二次庭訊時八月十日林向榮始有「本年元月我有叫他二人(指陳蕭)參加他二人都不答應」等語顯屬翻供至堪認定本案除陳健通蕭成金二名擬照原判處刑(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