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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印票所職工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健通蕭成金均不供認參加共匪組織即按同案被告林向榮供詞亦稱本年元月我有叫他們兩人參加可是他們二人都不答應等語記錄在卷原審又訊無其他佐證足資認定原判一併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論處尚嫌無據關於該兩被告罪刑擬予撤銷發還復審調查其他必要証據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67號、機秘(乙)第74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健通蕭成金二名偵訊時對於被林向榮如何吸收加入匪黨固已供述歷歷即審判時林向榮八月二日庭供「陳蕭二人均係我吸收參加還有一包書(指反動書刊)轉存陳健通那邊」雖陳蕭二人未肯定自認參加但均認林向榮有勸導其參加及轉存書籍等事實至第二次庭訊時八月十日林向榮始有「本年元月我有叫他二人(指陳蕭)參加他二人都不答應」等語顯屬翻供至堪認定本案除陳健通蕭成金二名擬照原判處刑(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67號、機秘(乙)第74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2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8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