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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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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文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盧盛泉
、
馮錦煇
、
陳錦灶
、
林茂松
、
鄒朝松
、
盧盛坤
、
林田德
、
石阿泉
、
吳長生
、
馮守娥
、
蕭素梅
、
林銘源
、
鄭金財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至三十九年參加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5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7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7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0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
(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0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8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7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盧盛泉
、
馮錦煇
、
陳錦灶
、
林茂松
、
鄒朝松
、
盧盛坤
、
林田德
、
石阿泉
、
吳長生
、
馮守娥
、
蕭素梅
、
林銘源
、
鄭金財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盧盛泉
、
馮錦煇
、
陳錦灶
、
林茂松
、
鄒朝松
、
盧盛坤
、
林田德
、
石阿泉
、
吳長生
、
馮守娥
、
蕭素梅
、
林銘源
、
鄭金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9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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