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2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逢開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參加叛亂組織與叛徒彭南華(已自首)江添進(在逃)惟一小組開會五六次研討團結農民偽匪宣傳並閱讀匪黨刊物同年十月間吸收逃匪劉清玉等五人加入其組織三十九年三月畏罪避居神卓山曾於冬季向劉登興等作反動宣傳四十年四月移至被告張錦秀處匿居文水橋香蕉園石洞內仍與在逃叛圖羅坤春等聯絡開會張錦秀至六月間始知黃為叛徒但仍與藏匿並供給食品即工作器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