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反動書刊,為「讀書會」中重要份子,縱其情節尚非重大,未能構成叛亂罪責,但其思想偏頗,各有確切事證,依法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