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同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海空軍第2總醫院准尉實習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均曾被葛仲卿邀請參加自治會之籌備會議,並出示所擬簡章,遭其拒絕,明知葛仲卿為匪諜,而其平日常與接近,其思想顯已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均僅有閱讀反動書刊或寫作有左傾色彩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6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辛勉供認叛徒葛仲卿曾向其談過組織自治會之目的在共匪攻台時保護校產便利接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