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辛勉供認叛徒葛仲卿曾向其談過組織自治會之目的在共匪攻台時保護校產便利接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