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周世英三十九年初發起聚款購買文藝書籍互相傳閱,亦即讀書會之組織,於同年二月邀集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馬興生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張保仁鍾久安王令嫻方宗英鄧治筠沈德懿及該霍振江與另案已決之叛亂犯馬昌齡組織成立並由該馬興生提出以「錶」字作為代字,因書籍漸多,乃分為讀書生活資料三組,分別保管書籍聯絡感情蒐集書報,由被告等輪流擔任(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反動書刊,為「讀書會」中重要份子,縱其情節尚非重大,未能構成叛亂罪責,但其思想偏頗,各有確切事證,依法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