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麟潭檢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茲據自新登記人陳清標陳國安陳樂屎陳浩然等供証被聲請人陳清源於三十七年春季煽動彼等參加匪黨並一再邀請陳清標參加活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寶賢(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王亞雄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