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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軍民合作站書記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顏忠魯(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唐志堂曾任中學教員及三民主義青年團股長等職且並為抗日運動而被捕足徵其為一反覆成性而有活動財力的知識份子其受匪黨教育與為匪工作等情形在偵訊時固以供稱歷歷即審判時亦供認受匪教育吸收黨員李三才及因不滿意政府而加入共黨不諱故審核時以此等惡性甚大之份子僅處以較長時之徒刑尤不足致發其惡性逾擬改處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唐志堂係於民國三十七年參加共匪組織據供且有吸收黨員之活動惡性甚大核其犯罪情節與僅消極的參加叛亂組織之情形不同除唐志堂一名應以共同意圖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處死刑並沒收財產外餘均准照簽擬辦理可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8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顏忠魯(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諒盛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