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唐志堂曾任中學教員及三民主義青年團股長等職且並為抗日運動而被捕足徵其為一反覆成性而有活動財力的知識份子其受匪黨教育與為匪工作等情形在偵訊時固以供稱歷歷即審判時亦供認受匪教育吸收黨員李三才及因不滿意政府而加入共黨不諱故審核時以此等惡性甚大之份子僅處以較長時之徒刑尤不足致發其惡性逾擬改處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