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張奕明供女性二十八歲廣東人於民國二十七年參加奸黨組織擔任文化及救亡工作卅年夫方弢被開除黨籍因停止工作卅六年初來台經鍾桂蘭介紹任基隆中學幹事由許虹之關係恢復奸黨工作現隸屬奸黨基隆市工委會但工作上受省級工委林英傑指揮與陳仲豪鍾國員擔任印刷匪刊光明報及反動口號不諱查該匪之行為顯已處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其態度又極頑固曾自書為黨堅持到底至死不投降等字樣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擬判死刑以昭炯戒(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