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設立奸匪台灣工作委員會台南縣麻豆支部……為宣傳幹事負責農村及青年層之小組指導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既成政策並以共匪即將來台能鞏固工人職位提高工資號召總爺糖廠員工保護廠方財產備為共匪順利接收又先後吸收被告李國民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祕莊順田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書揚鍾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蔡榮守李金木王丙申黃金水林周李天山王清波林怡賢李家輝邱炳等三十餘人相繼加入匪黨參加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9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