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王宏韜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山東煙台,陷匪期中曾被迫參加匪商人救國會,後改為店員救國會,在匪夜校學習閱讀論聯合政府新民主主義評判等匪書,三十六年國軍收復煙台考入國軍青年軍208師,隨軍來台後於四十二年因病,入陸軍第二肺病療養院療養,查該被告王宏韜雖對於煙台陷匪期間,曾參加店員救國會,在匪夜校學習及閱讀匪書情事,亦供認不諱,惟不辦理附匪份子登記,足徵其思想仍屬傾匪,以其情節尚屬輕微,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