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1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4162
【裁判日期】40111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郭龍德、趙守池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四一六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郭龍德 男 年四十一歲 桃園縣人 業工 在押
趙守池 男 年四十一歲 台北縣人 業農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陳慶粹
右被告等因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郭龍德趙守池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
郭龍德與共黨份子邱順興係屬至戚住所相近民國卅九年春邱匪曾偕一張姓匪幹寄宿其家向其宣揚匪黨政策勸其參加匪黨因即明知邱順興係匪諜迄未告密檢舉趙守池與共黨份子廖成福為至友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廖曾在其家住宿一宵宣揚匪黨政據且到處組織共黨因而明知廖成福為匪諜迄未告密檢舉經基降市警察局偵獲一併層解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郭龍德部份 被告對于邱順興為匪諜雖堅不供認係事前明知惟查被告既供認邱順興于去年春間曾向其宣講共黨政策勸其加入共黨等情在卷如該郭龍德並非共黨份子何以為共黨張目而又邀其參加被告謂不明知其為共黨份子顯係飾詞狡賴圖卸罪責且查被告與邱匪為至親住居鄰近又常有往還對於邱之為匪諉稱不知孰能置信該被告參加匪黨組織一節雖尚不能證明然其明知邱順興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要難委卸罪責應予依法科處
被告趙守池部份 被告趙守池對于明知郭成福為匪諜之事亦不供認惟敏告既供認與郭成福為匪諜之事亦不供認惟被告既供認與郭成福為至友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間郭匪曾寄宿其家為匪宣揚政策約其于匪黨攻台時迎接匪黨並在警務處刑警總隊供稱該郭匪曾到處組織共黨則被告當時對于郭匪之為匪諜當已具有明知其迄不告密檢舉自屬責無可卸應予依法科處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顏忠魯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