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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中學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鍾浩東供三十五歲高雄縣人抗戰時在第七戰區工作三十五年返台經詹世平介紹參加奸黨組織今年八月任基隆中學校長公職受詹領導擔任吸收黨員及推行民主教育三十六年九月成立基隆中學支部擔任書記受省委鄭明成之指揮三十七年下半年成立校內校外二支部本年五月籌備成立基隆市工作委員會任工委書記另有藍明谷及李某為工委分負組織宣傳之責等語不諱核該犯行為已構成內亂罪行但被捕後尚能坦誠供出全部關係似可加以寬恕擬管押感訓以期澈底悔悟(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軍政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署詳字第1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軍政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顏忠魯(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基隆中學校長按其地位應簽請總統核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鍾浩東李蒼降均為台灣共匪主要幹部鍾浩東曾領導基隆中學總支部李蒼降曾參加新民主同志會台灣解放同盟及領導和尚洲雙園支部士林電廠地質研究所各小組三十八年七月共同在基隆組織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浩東為書記李蒼降為工委發展群眾吸收黨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月#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8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顏忠魯(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諒盛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0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