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鍾浩東供三十五歲高雄縣人抗戰時在第七戰區工作三十五年返台經詹世平介紹參加奸黨組織今年八月任基隆中學校長公職受詹領導擔任吸收黨員及推行民主教育三十六年九月成立基隆中學支部擔任書記受省委鄭明成之指揮三十七年下半年成立校內校外二支部本年五月籌備成立基隆市工作委員會任工委書記另有藍明谷及李某為工委分負組織宣傳之責等語不諱核該犯行為已構成內亂罪行但被捕後尚能坦誠供出全部關係似可加以寬恕擬管押感訓以期澈底悔悟(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刑法(56條)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