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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林湖舫(審判官)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加入匪幫組織接受另案匪幹籃(原文如此)沛霖登記恢復關係並予以金錢接濟供其活動與施性從等互相連繫(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字第04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11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16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贊明於三十八年在晉江原籍加入匪黨與黃匪瓊林互通聲氣並因黃匪介紹與藍沛霖取得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參加叛亂組織接受匪幹工作指示吸收黨徒資匪金錢祕密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18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7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