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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岡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漢口正聲電台播音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務炯判字第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私運政府管制物品進出口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懲治走私條例(7條)
審理人
宋輝顯(審判長)、孫嘉祿(審判官)、袁其操(審判官)
書記官
沈鏡熙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8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思非當將與該局工作關係及該局漢口人員張逸凡等之情形盡洩於匪並自願參加匪方組織為匪工作韓凌生亦志願協同其夫楊思非為匪效命旋受匪命潛台活動迨抵港晤及朱榮培時對被捕及擔任匪諜情事絕口未提且曾用韓昌壽化名向穗市匪特務機關負責人陳禪報告行止及有關朱榮培之動態本年元月二日來台並乘便為友人黎叔平趙先容等代政府管制進口貨物呢絨化娤品五十二件進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5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思非……抵廣州即被匪特務機關逮捕楊遂盡情表白自願參加匪黨工作韓毅志願協助其夫為匪效命在港時並與廣州匪共切取聯絡旋復奉匪命來台活動並攜帶政府管制物品呢絨化裝品五十二件進口案發後朱榮陪昧於本身職務反矚其將自首文件倒寫月日期能適法而獲得減刑之處罰(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5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3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務炯判字第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私運政府管制物品進出口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懲治走私條例(7條)
審理人
宋輝顯(審判長)、孫嘉祿(審判官)、袁其操(審判官)
書記官
沈鏡熙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務炯判字第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私運政府管制物品進出口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懲治走私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沈鏡熙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