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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林湖舫(審判官)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瓊林對於三十八年四月間接受許匪呂仁洪匪文華指示擔任金門組組長潛伏金門秘密活動吸收鄭文弟許就火張文泉等擴充組織共策叛亂為異日共匪攻擊金門之內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查金門係接戰地域懇准依同條例先將黃瓊林施性從執行槍決容後補呈卷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玉章(金門防衛司令部司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8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瓊林對於三十八年四月間接受許匪呂仁洪匪文華指示擔任金門組組長潛伏金門秘密活動吸收鄭文弟許就火張文泉等擴充組織共策叛亂為異日共匪攻擊金門之內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查金門係接戰地域懇准依同條例先將黃瓊林施性從執行槍決容後補呈卷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2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黃瓊林施性從兩名擬准先執行槍決補呈卷判並擬飭前線俘獲匪徒若不考核其思想忠實不得隨意調補兵役(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2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5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4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瓊林於卅八年四月經洪匪文筆介紹參加前閩中分區閩南人民游擊隊自任金門組處長楊忠揚歸許匪呂仁領導由洪匪交與小冊兩本作為活動指針……黃瓊林即匿匪楊清登恢復恢復聯絡並先後吸收鄭文弟許就火張文泉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黃瓊林施性從兩名准照原判各處死刑(已先准執行)(其他)

黃瓊林施性從兩名分任匪幫金門組圍頭組分任組長從事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字第04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11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之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林湖舫(審判官)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之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廖文即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