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16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海潮於三十八年加入匪閩中人民游擊對圍頭小組協助其組長施性從(已處決)宣傳解放金門動員船夫支前立功古寧頭戰役為我軍俘獲感訓後撥補士兵仍與施匪性從陳匪贊明過從陳匪贊明因介紹匪幹藍沛霖與吳海潮及施性從見面並供給藍匪(即黃匪幹)台幣千餘元吳海潮台幣百餘元吳海潮即填寫自傳及匪黨調查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