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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肥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總部軍需署糧秣組副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田泰運(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逸仙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一年其餘犯罪部分不能證明諭知無罪所判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子彈九十七粒軍刀一把沒收亦均無不合擬併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2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田泰運(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1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田泰運(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王正益(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逸仙持有軍用子彈未逾登記及收購限期原判認為尚難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獲案子彈係違禁物品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惟漏引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擬併飭補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復審結果,該項子彈既屬國防部參議劉新盤所轉交登記,且距國防部通告執有槍彈登記期尚有四十餘日,依法不得解為無故持有,本案所為無罪之判決,經核尚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1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5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1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田泰運(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王正益(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1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