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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其餘部分無罪
張逸仙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一年其餘犯罪部分不能證明諭知無罪所判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子彈九十七粒軍刀一把沒收亦均無不合擬併照准(其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無罪
被告張逸仙持有軍用子彈未逾登記及收購限期原判認為尚難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獲案子彈係違禁物品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惟漏引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擬併飭補正(其他)
按復審結果,該項子彈既屬國防部參議劉新盤所轉交登記,且距國防部通告執有槍彈登記期尚有四十餘日,依法不得解為無故持有,本案所為無罪之判決,經核尚合。(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