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成連輝前任上海市警察局機動車大隊第二中隊第一分隊隊長於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卄四日叛變投降匪徒升任偽中隊附助匪為虐卅九年三月間察覺匪對其態度轉變慎而逃出匪區來台既據訊明確原判以該被告事前控制力量叛國迎匪得充偽職改復接受毛匪訓示發表解放台灣之意見罪大惡極無可曲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