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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充工役前裝甲兵第一團第一營衛生隊一等炊事兵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區無故離役

其餘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第5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病請准長假離役是否屬實亦未向其主管長官調查,原判遽予分別論罪自嫌率斷擬將本部份判決撤銷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其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王正益(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君士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7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一月二日攜帶符號逃亡,並經裝甲兵旅查復屬實,原判以戒嚴地區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論罪並以該被告情堪憫減處有期徒刑五年其餘犯罪部份不能證明諭知無罪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7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其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王正益(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其餘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