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區無故離役
其餘無罪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