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