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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休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附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陳慶粹(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第5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培之、藺廣心均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囿於宗族觀念對匪徒失之寬縱,殊非所宜,雖尚不能證明該被告確已明知戴龍為匪諜,然經發覺種種可疑不報請主辦機關核備,致多軍事被其洩漏(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王正益(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君士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7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既復審明確尚非明知戴龍等為匪諜,其行為不至構成犯罪,自應依法諭知無罪,縱有疏忽之處核非感訓要件,原判感訓一節,擬予撤銷君改判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改判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7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楊星懷(審判官)、王正益(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