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培之、藺廣心均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囿於宗族觀念對匪徒失之寬縱,殊非所宜,雖尚不能證明該被告確已明知戴龍為匪諜,然經發覺種種可疑不報請主辦機關核備,致多軍事被其洩漏(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書記官
劉君士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