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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文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北方企業行股東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私運進口而為之銷售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懲治走私條例(1條)、懲治走私條例(4條)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李振漢(審判官)、王有樑(審判官)、王傳鑫(審判官)、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均係北方企業行股東銷售私運進口之茄立克等牌香烟(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被告劉天民同為北方企業行股東,被告劉守維等不能全諉不知,本部分劉李喬各犯擬飭就包庇叛徒及縱容匪諜等罪發還從嚴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修滿(審判官)、王有樑(審判官)、王傳鑫(審判官)、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2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劉天民同為北方企業行股東,衡情不能全諉不知是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三名應就縱容匪諜等罪發還從嚴復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勛字第7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劉天民同為北方企業行股東,衡情不能全諉不知是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三名應就縱容匪諜等罪發還從嚴復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修滿(審判官)、王有樑(審判官)、王傳鑫(審判官)、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雖同為北方企業行股東以該行與劉天民之住宅不同在一處,又與劉家少有往來,衡情屬實不知,此外尚乏佐證足以認定該被告等有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及有意縱容匪諜情事,經各諭知無罪經核供證所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真昆字第40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4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楊修滿(審判官)、王有樑(審判官)、王傳鑫(審判官)、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守維李宗昌喬言忱均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