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私運進口而為之銷售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懲治走私條例(1條)、懲治走私條例(4條)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