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蔣蘊瑜供女三十歲台北市人於二十九年元月與鍾浩東結婚後結婚後相偕至祖國在第七戰區擔任政工及看護工作勝利後返台三十六年春由夫鍾浩東介紹參加奸黨組織未負責任何工作只介紹妹戴芷芳一人入黨等語查該犯之加入奸黨係受乃夫影響被捕後尚能坦白供出所知關係作本局破案之參改似可憫恕擬管押感訓以期悔悟(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