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培之、藺廣心均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雖與王瀛成同學關係各事所事素少來往,於39年常與接觸訪問其生活狀況及工作情形,進而商量欲利用公家電台發報未予答應,更被批評為人保守無革命前進思想,惟對其言行懷疑,曾詰以是否為共黨工作,被告固尚難謂為明知不便遽予論罪,而其疏忽之咎難辭亦應予以發交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書記官
劉君士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