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談開誠供二十五歲江蘇人宜蘭中學教員三十八年三月經友人蕭太初陳仲豪介紹加入奸黨組織擔任吸收學生調查地方情形等工作與林某(按即奸匪基隆市委鍾浩東化名)聯絡等語不諱核該犯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罪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擬判死刑以昭炯戒(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