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為叛徒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道東由匪中央局社會部天津辦事處交與陸效文領導協助工作共同將搜穫之情報先後向匪香港連絡處報告四次(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陸效文陳道東之犯行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論罪原判以連續共同為叛徒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論罪微嫌未洽惟擬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量刑尚無出入擬予糾正核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2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