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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馬公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行使偽造能力證明書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2月、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4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行使偽造能力證明書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2月、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行使偽造能力證明書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2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